2021年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第一期)

202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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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开展国内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以往实务经验可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可以为各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未来还可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的功能作用,切实推动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

本文就2021年全国工程保证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首次梳理,主要聚焦安徽、广东、山东、浙江四省,后续还将对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全面梳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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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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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地区政策.


安徽省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

2021年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文件提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21年6月7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6月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24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投标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电子保函、商业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宣城市《关于转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住建厅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四项保证金,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优先采用保函方式缴纳。


广东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采用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支付保证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4日,中山市司法局发布《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我市鼓励通过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缴存工资保证金。


《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汕头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原则上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办理。


《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1年4月9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提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函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 1月1日,肇庆市住建部推行实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推广使用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请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推广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为切实落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保障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人社部、住建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文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省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推行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现金等形式。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年4月29日,日照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对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以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鼓励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9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暂行规定》

2021年10月27日,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 服务暂行规定》,文件提出:本规定所指电子保函是指,担保机构以替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行赔付责任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网络,向投标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担保公司电子担保函)。


《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提出: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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