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以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重大文件梳理(一)
2021年09月01日
本文特梳理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相关重大文件。后续还将有其他篇章,敬请关注。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1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强调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2021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4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45.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十一)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预测预警。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
《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0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2019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四)科学设置政务服务评价标准。在实践基础上,适时制定政务服务评价国家标准,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方式,细化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方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2019年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意见》指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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