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保险保函开具:保函格式与开具规范
2021年08月25日
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创新担保形式,其保单首先应遵循工程担保保函的统一规范:早在2005年5月,建设部便以建市(2005)74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等10项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保证保险作为由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保单,其保单在遵循工程担保保函统一规范的同时,也应遵照保险保单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保函格式、开具规范两个方面入手,介绍签订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保单保函/凭证)中的注意事项。
保函格式
大部分招标公告只要求建筑企业提供保函,而未对保函格式做出要求,这种情况下保单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标准格式开具。
另外有一些招标公告会依据项目情况制定特殊的保函格式,也有部分地区住建部门对于保函有着统一的格式要求,这些情况下保单应以规范格式为模板进行办理。
根据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担保保函包括:1)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代偿的安排;5)保证责任的解除;6)免责条款;7)争议的解决;8)保函的生效这八个部分。
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也基本由这八个部分组成↓↓↓
有所不同的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因其见索即付与不可撤销性,会在保险凭证中附加保证义务与代偿要求↓↓↓
开具规范
根据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保函中需要填写的部分包括(以《投标保函(试行)》为例):1)抬头:保函编号、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2)投标有效期、保证金额;3)保证期间;4)投标保证金数额;5)代偿期限;6)保证责任解除原件归还期限;7)诉讼管辖地法院;8)结尾:保函交付方名称、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保险保单中需要填写的部分与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包括:1)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2)保单号码;3)保证保险金额(最高限额);4)保险期限;5)索赔期限;6)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标段等)。
不难发现,保险保单中增加了不少保险专用术语及相应条款。其中,这几个关键点需要格外注意: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在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中即为投标人。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即为承包人/承包商。
被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因此也是受益人。在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中即为招标人,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即为发包人/发包商。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
由于工程保证保险期限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如履约保函的有效日期视合同签订与竣工验收而定,因此保单需限定保险期限的最大范围,即以确定的日期来计算保险责任的终止↓↓↓各保险公司会对不同的地区和保函设置不同的期限范围。
一般,工程保证保险保单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保证保险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因此保险空白期(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较短,不存在车险等财险案例中“上午买车下午撞人”的尴尬情况。
保险金额是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公司针对该保单的最高理赔额度,此处需与保险保费相区分。一般,保险金额与保证金金额一致,有的保险公司也会在保单上同时约定最高比例与最高金额↓↓↓
保证保险可按照索赔(代偿)条件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无条件保函仅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限,而不要求索赔依据;有条件保函需在保单中明确索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约定材料审核时限以及赔偿金支付时限。因此保单开具者应格外留意索赔条件部分,避免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保单的开具是连接保险公司与建筑企业的关键一步,也是保证保险护航工程的重要前提。保单开具者应熟悉保函格式和开具规范,让保单合法、合规、合理,以造福于更多的建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