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用监管: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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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


那么信用监管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与传统的信用监管区别在哪里?如何实现信用监管?国家在推进信用监管政策落地方面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一、信用监管的本质及目的是什么?


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在强调深入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的同时,提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内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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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传统监管相比区别在哪里?


与传统监管相比,新型信用监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与传统的断续式监管模式不同,信用监管是贯穿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强调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二是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了监管效能,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信用评价为依据实施精准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信用监管更加强调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手段,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为监管部门开展精准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信用监管也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各类信用评价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刻画,为监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


四是要求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与传统监管各自为战的模式不同,信用监管强化了地区间、部门间协同监管,包括信用监管机制协同、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协同。同时也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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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实施信用监管?


分级分类监管是实施新型信用监管的主要路径。


分级分类监管是就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即时的、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


例如,将多地已将天然气、涉煤炭、道路客运等重点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金融机构参考应用,并按区域通报至所有省区市,对受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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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在推进信用监管落地落实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国家在推进信用监管落地落实过程中,主要采用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落实信用监管各项政策举措。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信用监管的推进合力。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是做好宣传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未来,将通过举办政策知识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等方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不断营造信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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