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进一体化信用平台建设,加强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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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2021年2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来,不断加快推进省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进展。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培训,总结工作进展,推进工作重点。近日,河北省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明确2021年河北省提升社会信用状况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


从目前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来看,其在信用管理基础建设与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对各地信用管理建设工作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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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管理基础建设


在基础建设方面,河北省主要围绕“信用管理制度落实”、“信用信息管理”与“一体化信用管理平台建设”三大重点工作有序展开。其中“信用管理制度落实”主要就国家和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发布、宣传、解读与措施落地。“信用信息管理”与“一体化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则如下所述:


信用信息管理

河北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公示三部分。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河北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结合本省、市区域实际情况,健全完善区域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时”、“全量”、“逐级”向省信用管理平台报送。


尤其《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进一步强调“应归尽归、应示尽示”,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信息信息公示遵循“一口入,多口出”原则,一方面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或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另一方面省级信用管理部门也将组织专项排查和第三方评估,进行督导通报。


一体化信用管理平台建设

“一体化信用管理平台”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一张网”任务目标的重要平台工具,其功能延伸“纵向”连接着“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网络;“横向”打通着各个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交互,实现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全领域管理覆盖。


区域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公示等重要信用基础建设都离不开“一体化信用管理平台”,因此,重视信用管理平台的区域一体化建设工作将成为未来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目前,河北省正加快推进全省信用管理平台的一体化建设进程,建立、强化全省“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区域信用管理平台的覆盖连接。据悉,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与79个省有关部门、13个市(含定州、辛集市)互联互通,归集各类信用数据20.7亿条。信用管理基础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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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管理机制


近年来,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日益向“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信用管理机制”发展。目前,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紧紧围绕“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管理机制应用,加快实现政府服务各项业务“全环节信用嵌入”。


事前:信用承诺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2020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加速推进“信用承诺制”实施,建立健全新型事前信用监管机制。


文件提出: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


在事前环节实施信用承诺制,一方面符合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部署,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信用管理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的创新应用,有利于提高政务监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事中:分级分类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是传统市场监管的重要监管机制之一。2020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这一方面有效推动着全省信用风险评级工作的落地实施,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另一方面也有效强化着传统市场监管的事中监管效能。


目前,“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已完成183万家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形成更精准的监管靶向。


事后:信用联合惩戒

在事后环节,进一步拓展完善“信用联合惩戒”的应用领域,同时形成部门间的惩戒联动,加强对失信者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金扶持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失信监管,推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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