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1年06月16日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二、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三、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
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0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通过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清远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当然,考虑到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添上强劲助力,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