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财险条款费率监管,银保监会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年06月11日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集中体现,一直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之一。2013年以来,我国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并建立健全了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和改善了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以此为龙头,银保监会着手强化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银保监会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新增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一章,共分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开发、审查、报备、执行等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规范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
意见稿首先在第七至九条中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1)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2)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财险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贯彻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部署,意见稿明确除特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相应的,在得到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则应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另外,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三、强化监管,保险条款费率迎直接责任人
为强化条款费率管理,银保监会一方面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做好保险条款的保险费率的开发、修订和清理工作:意见稿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还要求其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并指定专门部门对使用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另一方面,意见稿还明确了直接责任人与相应的追责措施: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为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意见稿还旨在发挥相关协会行业的自律作用:为落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意见稿要求其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依据意见稿,中国精算师协会也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不难发现,此次银保监会修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主要聚焦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条款费率报备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并对出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产品报备方面的问题时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将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从长远看也将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从而推动财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