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营业范围,海南发文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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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造价及咨询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7个主体招投标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依据专项整治情况结果,整治期间共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841个,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的项目有106个,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造成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项目有78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有84人。


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招投标市场监管环境,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各类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责任,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此次海南省新规主要围绕“主体行为责任”、“明确串通投标情形”与“严厉惩处措施”三部分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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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落实招投标主体行为责任


从文件内容来看,此次海南省招投标新规主要针对招标人、投标人、造价咨询企业、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作出相关规范规定,其中,尤以招标人与投标人相关管理规定为内容重点。


招标人:


文件明确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在“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主体责任”部分内容,海南省住建厅共用3个“应”,4个“应当”,9个“不得”,规范约束招标人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规范招标人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
2)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如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取得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
3)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依据;
4)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5)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投标人:


依据文件内容要求,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以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基础上,海南省住建厅总结了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以及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共26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标准或将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的;
3)招标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投标但要求不得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成本并进行保密的;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且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完全相同的;
9)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坚持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的;
11)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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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2)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
3)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已获得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证明,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公共区域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有雷同的;
6)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且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有差异的。


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合理理由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的。


此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有在建项目或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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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惩处


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文件要求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还提出引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等信用管理机制,通过联合惩戒方式严厉打击失信主体。


无正当理由弃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经调查还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的,另按相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串通投标


经查实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类似工程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或查实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诚信评价扣6分。


泄露造价成果文件


造价咨询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造价成果文件,经查实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该项目的全部造价咨询费用,同时对编制人员的诚信评价扣6分。


设置不合理条件


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诚信评价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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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招标人、投标人、造价咨询企业、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违反文件规定,2次违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执业资格;3次以上违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本文来源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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