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理来袭!广州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
2021年02月24日
2018年住建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要求以来,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相继明确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在越来越多地区削弱外部监理的同时,内部监理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
在广州,此前《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已明确:试点范围内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此次《关于调整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围绕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工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
不同于业主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内部监理改由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旨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体系升级。
一、打破“小业主,大监理”模式
国际惯例中的“小业主、大监理”模式是指业主派出相对小规模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派出相对大规模的监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仅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于委托给监理单位的职责一般不再直接干预。
二、探索“内部监理+外部保险”模式
内部监理模式对于业主的管理资源和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弥补业主不足,广州也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为切口,着力探索“内部监理+外部保险”的监理新模式:对于无需聘用工程监理的简易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内部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并购买工程保险辅助解决质量监管问题。
三、创新“外部监理+内部监理”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外部监理与内部监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如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管理区项目便创新融合了两种监理类型,业主对总承包单位的外部监理以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承建商的内部监理共同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这也启发广州市综合运用外部监理、内部监理与外部保险,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部监理相当于建设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与外部监理、外部保险就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共同监管,并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这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建设单位既需综合培育专业技术力量、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实操经验,建立起宏观管理模式、内部监理机制,实现管理资源的最优化;亦需借助监理机构、保险公司的力量,在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共同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
1988年试点至今,我国的监理单位在数量、质量、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大工程建设主体。站在改革的十字路口,监理单位既应正视不断出现的弱化监理信号,也应积极发展专业优势、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并向内部监理或风险管控机构转型,争取在工程管理上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