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IP?国内工程保险市场是否具备发展CIP保险的条件?

2021年02月05日

1

提及CIP保险,很多人都会将其定义为“一揽子保险”,即意指CIP保险是集合了多个不同险种的综合性保险模式。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全面,CIP保险应为同时具有“综合性”、“统一性”与“控制性”特点的新型保险模式。


综合性:

在工程保险领域,CIP保险并非某一具体的保险险种,而是涉及建设工程各个实施阶段、各个参与主体、各项风险因素的综合性保险保障方式。这体现在CIP保险是由多个工程险种领域的不同保险产品共同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工程机械险等多个险种,提供覆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财产保障、职业责任等多个风险领域的保险保障服务。


统一性:


CIP保险模式下,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同时,CIP保险为项目各方提供统一的损失控制与索赔计划管理。因此,CIP保险在合同管理方面具有统一性。


控制性:


CIP保险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控制性”,承保CIP保险的保险公司会通过派驻“现场安全顾问”指导、监督防损计划和事故报告程序的制定和执行,从而实现对项目风险管理的实时、有效监控。


2


CIP保险蕴含的风险管理机制与当下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发展迅速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即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有着很大相似之处。甚至可以说,CIP保险是保险力量参与项目风险管理当中的更深程度表现。


目前,国内无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其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主要都是通过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一定频次的现场教育、实施检查、风险评估、提出建议、编制报告等方式完成。虽然整体风险管理服务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环节,但并非实时动态的风险管理。


CIP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会派驻具有专业工程技术实力与保险服务能力的“安全管理顾问”,参与到项目各个阶段环节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风险管理工作中,令保险力量更加实时、深入地参与到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3


一、CIP保险优势


相较于传统工程保险承保与服务模式,CIP保险在保险办理成本、保险合同管理、保障作用与风险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


办理成本与合同管理:


基于CIP保险的“统一性”特点,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项目所涉的各类主要工程险种,避免了各个承包商、分包商分别购买各类工程险种时出现的重复保险和漏保情况,有效降低着原本多次投保交易消耗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与保费成本。


同时CIP保险模式下,无论投保还是索赔,保险服务的双方主体都是“一对一”,避免了各个承包商、分包商同时对接多家不同保险公司的复杂合同管理问题,有利于项目保险合同管理。


保障作用与风险管理服务:


CIP保险模式下,各个工程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集合在一张保单之上,保险保障范围辐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财产保障、职业责任等多个风险领域,保险保障对象覆盖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商等多个建设活动主体,能够发挥较为全面的综合性保险保障作用。


CIP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委派具有专业工程技术实力与保险服务能力的“安全管理顾问”驻守工程现场,参与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图片

 

除上述优势,CIP保险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保险人能够通过CIP保险服务机制,在更深的程度上和工程项目动态进展的全过程参与到项目的风险管理中,有利于构建更加多元化的新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4


二、CIP保险发展条件与国内现状


基于上述优势特点,CIP保险已成为目前国际工程保险领域常见的一种工程保险模式。但在我国,由于工程保险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市场发展程度尚不成熟,CIP保险模式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发展难点:

在工程保险领域试点发展CIP保险模式,客观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健全完善的工程保险产品

基于CIP保险模式具有的“综合性”特点,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市场具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各类工程保险产品,能够覆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业责任、财产保障等多个风险领域,为各方建设活动主体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成熟、规范的工程保险服务

CIP保险模式具有的“控制性”特点,主要即在于“安全管理顾问”发挥的全过程、实时动态、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这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不仅应具备较高的承保技术、风险管理能力和理赔水平,还要拥有较高的工程技术知识,有着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力量。


3.权威的政策法规依据

CIP保险拥有的“统一性”特点,主要即在于投保主体的唯一性,避免了多个投保主体、承保主体、保险交易与服务过程。这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法规,为CIP保险统一投保形成依据与规范,避免业主与承包商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参与统一投保。


此外,CIP保险中的一些工程险种,也需要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赋予其“强制性”投保属性,从而避免出现漏保现象,保证CIP保险的全面保障作用。


国内发展:

从国内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保险产品体系;保险公司通过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等创新险种的研发与应用,正在形成专业、规范、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在财产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领域,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与各类必要的行政审批挂钩,显现出实际的“强制性”投保属性。


此外,随着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发展应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日益呈现集约式发展特点,同时国家大力推进保险力量参与项目管理,构建建设监理制度之外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我国已初步具备探索实施CIP保险模式的基础条件。


图片


2020年12月3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要求项目投保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五大可选险种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险”,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以及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


从广州市“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试点内容来看,该险种在“综合性”、“统一性”、“控制性”三大方面,都十分靠近CIP保险模式特点。虽然未要求保险公司设置“安全管理顾问”,但却通过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发挥着部分“安全管理顾问”的角色作用。综上,CIP保险模式在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已进行初步阶段的发展探索,未来或将成为国内工程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模式。

携手并进,共建中国互联网产融信用新生态

  • 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9372号 浙ICP备18032966号

    工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2014~2024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400-800-5100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