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IDI实施细则,保险方案、承保管理全面升级
2021年01月19日
2019年《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正式启动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项目,2020年《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将IDI实施范围由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扩至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范围内。此次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则在前款基础上明确了IDI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序进行。
《实施细则》共23条,从保险方案、投保与承保、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理赔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全面加强对IDI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
一、优化保险方案
针对IDI的保险方案,《实施细则》对保险范围和保费报价进行了优化。
《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附加险分为必选和可选两部分,即IDI的保险范围由基本承保范围、必选附加险和可选附加险组成。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即基本承保范围)和必选附加险;可选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围绕保费报价,《实施细则》明确住宅工程以建筑安装总造价作为保费计算基数。不同于《暂行办法》的统一保险费率要求,《实施细则》区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对总基准保险费率分别进行了规定,将报价权部分让渡给保险公司。为规范报价行为,《实施细则》还要求主承保公司建立IDI报价函管理制度,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
二、强化投保与承保
围绕IDI的投保与承保,《实施细则》从投保单元、承保模式、合同签订三方面强化了要求。
不同于《暂行办法》以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以危险单位为单元进行投保,即将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主体结构相连建筑物也应当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得分割投保。
在《暂行办法》支持IDI采取共保体模式承保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统一规定IDI采取共保模式,并对共保体的成员组成、份额安排、承保经验、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实施细则》还将《暂行办法》的保险公司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设想,修改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集纳承保信息、风险管理、报案、查验、理赔、维修等相关信息。
另外针对建设单位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实施细则》还回应了实践疑问,要求建设单位在涉及结构施工许可手续前签订IDI合同。
三、深化风险管理
为加强对承保项目的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中对风险管理机构提出了资质、经验和人员配备要求,并对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依据《实施细则》,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前后。在工程开工前,风险管理机构应参与风险管理交底会,并对工程质量风险点、质量检查方式、参建单位配合义务等进行告知,后形成初步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检查计划等材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管理机构需开展现场检查,并推送质量问题信息、报送《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亦需汇总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并编制《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也要求主承保公司落实对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对其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主承保公司还应在《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为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四、细化理赔服务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实施细则》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中围绕保险理赔进行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一方面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进行了明确,为保险理赔提供充足依据。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这三份材料送交业主。
另一方面,《实施细则》对保险公司理赔责任以保险责任生效为界限进行了区别: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对于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亦有权将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责任生效后,保险公司方需按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概而言之,《实施细则》是对《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也是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细化规定。这将推动IDI在广州加速落地,为更多住宅工程提供质量安全防火墙和缺陷兜底;也将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