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整理|全国30个省市关于保函使用政策整理汇总!

2022年07月19日


在建筑行业领域,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及各地住建部门都曾发布关于使用工程保函使用的规范和通知,就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我们发现全国各地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该省的所有招标项目中,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

而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意见中,则是鼓励各类工程项目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但并不强制要求使用

因此,各地的政策尺度不同,将直接影响施工企业是否需要为保证金进行垫资。为方便施工企业准确掌握各地关于工程保全的政策规定,本文将全国30个省级(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等,下同)住建部门发布的关于工程保函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汇总。

各地数据汇总


据我们就全国30个省级住建部门对于保函法规的调查,发现各地对于保函使用的态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仅仅是鼓励使用保函,但并未强制规定使用。

在法规内体现为“可以保函形式缴纳”、“鼓励采用保函替代现金”等。

第二类:没有强制一定要使用保函,但是把是否使用保函选择的权利赋予了施工人(承包人)。

在法规内体现为“承包人有权选定”、“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等。

第三类:明确强制使用保函,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在法规内体现为“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使用现金缴纳”等。

根据以上分类,将我们搜集到的30个省级规定归类如下:

分类

地区

第一类

不强制用保函

河北、内蒙、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

第二类

施工人有权选择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

第三类

强制使用保函

甘肃

中央及各地规定细则


一、国务院办公厅


  • 文件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内容摘要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二、住建部


  •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 内容摘要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1、北京市


  • 文件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17〕24号)

  • 内容摘要

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天津市


  • 文件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津住建建市〔2019〕78号)

  • 内容摘要

1、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近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准数额减为50%;上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访、群访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准数额增加一倍。


3、河北省


  • 文件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

  • 内容摘要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


4、山西省


  • 文件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 内容摘要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5、内蒙古自治区


  •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内建市〔2020〕138号)

  • 内容摘要

建筑业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的,原则上选择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银行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外埠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但应与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为同一系统银行。


6、辽宁省


  • 文件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保函保证的通知》

  • 内容摘要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且保函保证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7、吉林省


  •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4号)

  • 内容摘要

  1. 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对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3. 已采取现金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到期应当予以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缴纳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8、上海市


  • 文件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643号)

  • 内容摘要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作为投标保证。


9、江苏省


  • 文件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

  • 内容摘要

  1.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2. 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10、浙江省


  • 文件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内容摘要

  1.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2. 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11、安徽省


  • 文件来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建市函〔2021〕620号)

  • 内容摘要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12、福建省


  • 文件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

  • 内容摘要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13、江西省


  • 文件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赣建字〔2021〕6号)

  • 内容摘要

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14、山东省


  • 文件来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 内容摘要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15、河南省


  • 文件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19〕2号)

  • 内容摘要

明确规定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函的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的基本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为见索即付保证方式,其他保证品种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6、湖北省


  • 文件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20〕9号)

  • 内容摘要

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招标文件特示一种信用保证形式而拒绝企业提供的其他保证形式。全面实施投标电子保函,提高交易效率。


17、湖南省


  • 文件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6〕194号)

  • 内容摘要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18、广东省


  • 文件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 内容摘要

优化工程领域担保机制,引导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相应以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形式,向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


19、广西壮族自治区


  •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桂建便函〔2018〕759号)

  • 内容摘要

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20、海南省


  • 文件来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

  • 内容摘要

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工程保函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保单。对于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优先以工程担保的方式提供。


21、重庆市


  • 文件来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渝建〔2018〕567号)

  • 内容摘要

在以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银行保函须是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


22、四川省


  • 文件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531号)

  • 内容摘要

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的返还程序和时限。试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23、贵州省


  • 文件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方案》(黔建建通〔2020〕19号)

  • 内容摘要

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24、云南省


  • 文件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建建〔2022〕44号)

  • 内容摘要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自主选择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25、西藏自治区


  • 文件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摘要

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26、陕西省


  • 文件来源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9〕1262号)

  • 内容摘要

相关主体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与现行的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担保范围包括投标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27、甘肃省


  • 文件来源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甘建建〔2022〕137号)

  • 内容摘要

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及住建部各项政策要求,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对确有原因无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标。


28、青海省


  •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

  • 内容摘要

除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且不得提高保证金的比例。大力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逐步取代现金缴纳、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


29、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文件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2号)

  •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保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建设工程款支付保证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形式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合同与现行的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自主选择,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30、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

  • 内容摘要

1、企业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2、工作目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企业能够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本文来源于建设管理,地产建工谈,作者: 张纲、冯静,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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