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看这篇就够了!
2022年06月10日
随着国务院2014年6月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翻开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崭新的一页,这也预示着社会管理信用化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新模式。信用监管也是伴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形成的机制创新,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发展要求,标准将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信用监管的提出背景
梳理信用监管的提出与演进过程,不难发现,信用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阶段特点和导向,可以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为主要特征,重点工作在于搭平台、汇数据。
第二阶段以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与“双公示”制度为主要特征,重点工作在于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联合奖惩制度应用。
第三阶段以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为主要特征,重点工作在于构建信用监管的制度机制环境,拓展信用监管的应用场景。
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第一阶段,以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纲要》为标志,明确提出到2020年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这也是在国家信用规划中首次提出信用监管。同时,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3个有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用大数据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第二阶段,以2016年国务院以及中办、国办连续出台的6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为标志,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制度设计基本完善。同时,2017年和2018年,联合奖惩制度全面深入铺开、信息共享共用多方签署合作协议。特别是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双公示”制度要求,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力度,为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阶段以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出台为标志,首次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和布局,提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同时,2019年全国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信用监管正全面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评判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重要风向标。
从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阶段来看,信用监管是伴随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相应发展起来的,信用监管解决的正是信用信息应用在监管部门端的落地实现。因此,信用监管的提出是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过程的必然,也是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深化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信用监管的特点分析
信用监管的本质是监管部门基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对其采取差异化监管的一种方式和手段,目的是让监管关口前移,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治理水平。在《信用基本术语》(GB/T 22117-2018)中,信用监管的定义是: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的管理方式。结合信用监管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信用监管的特点。
信用监管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共同认同的普适规则,侧重合规性监管;
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信用监管的过程可以简单理解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评价、应用、修复等过程;
信用监管的手段是融入传统监管措施、建立以信用为重要参考和依据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强调对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信用监管的作用过程不是针对某一环节,而且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
信用监管的参与方是多元主体,既有监管方和监管对象,还有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是多元协同监管;
信用监管契合数字时代发展特点,充分借力大数据等技术支撑,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基于信用风险的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
通过对信用监管特点的分析理解,可以更加深入认识和把握信用监管的实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下,加强对信用监管特点的把握,更有助于借力标准化手段规范和协同信用监管工作。
信用监管标准化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49号)提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提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制。由此可见,标准化的重要性以及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将愈加明显。
信用监管要求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信用监管关注的要点在于: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失信行为和主体的认定、信用监管措施的规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约定等方面。
一方面,围绕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应用等方面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标准,解决信用信息准确界定和规范使用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信用管理的实施标准,细化完善信用监管的相关要求,从可操作性角度推动信用监管的落地应用。
因此,信用监管标准化的作用突出体现在规范数据、厘清规则、统一措施、协同管理上,围绕信用信息管理主线上的标准化需求,重点解决部门间信用监管的数据统一、信息融合、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等问题。
信用监管标准化的重点问题
一、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问题
信用监管的标准体系,应重点考虑信用监管的作用过程(信用信息管理过程)、标准化对象(信用监管的应用主体)和重点内容(或面向的重点领域),搭建涵盖各方参与主体、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面向具体应用场景需求的标准体系架构,同时,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一定是综合、协同监管的标准体系,体现的是监管的共性要求,可以向具体行业和领域辐射。通过建立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从系统性、逻辑性和发展性视角为制定信用监管重点标准提供方向和依据。
二、信用监管重点标准化问题
在构建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还应从标准体系建设关注的基础标准、急需标准和重点标准的现实需求来分析信用监管的标准化问题,确定标准制定的轻重缓急,这里按照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过程分别进行分析。
(1)事前监管环节,标准化问题涉及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界定、信用承诺应用、信用报告应用等方面(见表1)。
在此基础上,还可根据事前审查环节的目的和要求不同,研制具体应用场景要求的信用报告规范,通过信用报告的标准化,可以有效推动报告的异地互认。
(2)事中监管环节,标准化问题涉及建立信用记录、综合评价、分类监管等方面(见表2)。
从事中监管环节而言,信用记录方面的标准作为基础标准应有序制定,综合评价方面的标准属于急需标准应加快制定,分类监管方面的标准属于重点标准应按需制定。
(3)事后监管环节,标准化问题涉及失信惩戒对象认定、联动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方面(见表3)。
因此,从事后监管环节而言,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方面的标准作为基础标准应有序制定,联动惩戒措施方面的标准属于重点标准应按需制定,信用修复方面的标准属于急需标准应加快制定。
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标准化信用监管体系
从推动信用监管标准化有序发展而言,首先应建立标准体系,满足信用监管的标准化实际需求,体现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系统科学、重点突出、兼容开放的建设原则,对信用监管标准规范进行顶层设计,确定信用监管标准化重点,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信用监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树立信用监管标准化理念
其次应树立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全面应用于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中,围绕信用监管对象、信用监管过程(或环节)和信用监管的内容等明确需要制定的重点和急需标准,解决信用监管面临的标准化基础问题和实际需求。
三、完善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为保障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性和生命力,在标准应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和反馈标准实施意见和需求,完善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做好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保持标准的持续更新,同时,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提升信用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本文来源于《征信》2022年第3期,作者,周 莉、赵 燕、王 伟、刘碧松、李向华。有删减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