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如何解除?多地下发“代理退保”风险提示
2022年04月15日
早在2022年初,银保监会通辽监管分局就曾下发《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通告》,指出一些退保中介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保险公司,诱导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向监管重复投诉,以达到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非法目的。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以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施工项目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议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的,保险人亦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则表现为法定任意解除权,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因特定事由而发生。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所对应的约定解除权,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保险合同对于解除条件的约定视为有效,这也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针对保险人,《保险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行使则消灭的几种情况: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针对投保人,《保险法》也规定了部分损失赔偿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难发现,《保险法》给合同双方设置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皆是三十日。相应的,在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当事人需在约定解除事由出现的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并无特别约定。因此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依法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在此前提下,保险合同可另外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细化规定了“通知”的形式: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还要取得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在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在保险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另外针对投保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还明确: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