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保险为什么有免赔额?免赔额定价浅谈
2022年03月28日
工程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形式,即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当损失达到规定数额后,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予以赔偿;而在损失未达到规定数额时,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也明确:对于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依据示范条款,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保险双方来说,免赔额的设定是否合理至关重要。
为什么要设置免赔额?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诸如投保人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之类的问题,一般而言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但由于发生频次较高,往往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理赔压力。尤其当理赔成本低于案件处理成本时,此类保险索赔将造成资源浪费,加大保险公司的运营及管理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针对小额损失风险占据大量理赔资源的情况,设置免赔额并相应降低保险费率,已经越来频繁地应用于保险实务。当然,保险双方亦可约定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的具体数额,保险费也将相应减收或加收。
科学地设定免赔额,能够合理地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风险,与此同时帮助保险双方降低成本:免赔额一方面能够降低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提高防灾减损的意识,减少道德风险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帮助保险公司除去保险标的面临的小额损失,降低总体的理赔成本。
因此,免赔额条款作为国际实践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成为我国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如何选择免赔额形式?
财产保险中,免赔额主要有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两种形式。相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额都设置有免赔额或免赔率作为赔偿门槛,不同之处在于当损失额超出规定数额后,设置相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损失,而设置绝对免赔额的保险公司仅需对超出部分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可以减少小额索赔频率,但可能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扩大损失的道德风险。而诸如海上运输保险等险种之所以采用相对免赔额,一方面因为其风险损失必然发生,另一方面也源于特殊的财产占用权下被保险人不具有夸大损失的动机。
绝对免赔额则既能降低保险公司理赔成本、又能有效避免相对免赔额下的道德风险,因此广泛应用于家庭财产险、建工险和安工险中。工程保证保险也采用了绝对免赔额形式,为充分调动被保险人的防灾减损自觉性,示范条款还明确: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中免赔额多以数字形式表示,较少采用免赔率形式。因此绝对免赔数额成为了工程保证保险主要采用的形式。
如何设定绝对免赔额?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要想让被保险人对免赔额概念理解到位,而非认为其是“霸王条款”“变相涨价”,就需要推出数个不同档次的绝对免赔额供被保险人选择。
由此,差异化免赔额应运而生。这一方面便于投保人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以及风险偏好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也便于保险公司将具有相同风险性质的被保险人归集起来统一管理,在对保单集合分级的基础上实现风险聚合。具体在设置差异化免赔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到风险特性与保险双方。
从风险特性看,保险公司首先需全面识别工程保证保险中存在风险因素,接着从中选取合适的风险因素作为风险分级变量,而后结合定性分析方法、模糊数学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确定风险级别相对数,最后依据风险级别数量对保单集合进行划分。
从保险双方看,保险公司也需考虑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投保积极性和防灾减损意识的天平两端之间取得平衡,从而求得险种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而建立保险人利益目标函数,确定最优免赔额使之最大化的过程即免赔额定价。
免赔额定价与协商确定
在保前风险审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通常会给出多个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并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也就是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强调的“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也正由于“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的存在,每次发生事故被保险人皆需在免赔额之内承担损失,因此免赔额的设置相当于从经济角度构建起了常态化防灾减损机制。这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三方而言都有积极意义。
概而言之,免赔额作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利益博弈的均衡点,其设置能够使保险双方维持在相对静止状态;将保险定价风险分级理念引入工程保证保险的免赔额研究,亦可帮助保险公司科学设置差异化免赔额,更好地开展免赔额保单业务。由此,保险业也能更好做好金融和经济的“减震器”和“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