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1年,对数字经济来说,最大的主题是变化。互联网行业一夜暴富的“造富”神话少了,数字经济的“溢出效应”多了,数字和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创新活力强了。
大数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大数据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大数据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国家部委相继发布大数据相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对大数据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同时,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发布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这也是我国大数据产业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大数据”一次在规划稿中出现了十四次,而“数据”一次则出现了六十余次。相对于五年前“十三五”规划中专门用一章“实时国家大数据战略”集中描述大数据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对于大数据发展的着墨已经融入到各篇章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大数据已经不仅是一个新兴的技术产业,而是正在成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新理念、新资源和新动力。
2021年11月底,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在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围绕“价值引领、基础先行、系统推进、融合创新、安全发展、开放合作”六大基本原则,针对“十四五”期间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制定了5个发展目标,6大主要任务,6项具体行动以及6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指出在当前我国买入数字经济的关键时期,大数据产业将步入“集成创新、快速发展、深度应用、结构优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多省市出台相关『数据条例』
202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结合各自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纷纷颁布相关数据条例(包括大数据条例、数据条例、数字经济条例,统称为“数据条例”),不断推动数据的发展应用。据统计,目前上海、深圳、福建、山东、广东、安徽、浙江、吉林、山西、海南、天津以及贵州共12个省市已经正式颁布相关数据条例。
从条例适用领域看,福建、山东、安徽、吉林、山西、海南、天津、贵州出台的均为大数据条例,主要面向公共数据领域。公共数据主要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数据,有的城市将公共数据命名为政务数据,但数据类型相似。
深圳和上海出台的为数据条例,除涉及公共数据外,还涵盖了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适用领域更广。其中《上海市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流转、开放、共享以及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内容则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浙江、广东出台的为数字经济条例,其中,《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而《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做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技术创新。
大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法律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重要保障。2021年我国数据立法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备受关注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后出台,与《网络安全法》共同形成了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标志着数据合规的法律构架已初步搭建完成。在此基础上,重点行业、新兴技术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今年密集出台,地方性立法成果丰硕,为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为产业、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也为人民提供了更全面的权益保障。
其中,《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直面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权益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围绕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两大核心,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自此迈入崭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这一法律概念,将其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的统称。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键,就在于按照其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基本原则,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交易所掀起新一轮数据“掘金潮”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提出,全国各地继续将设立数据交易机构作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抓手,再次掀起建设热潮。
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北京金控集团牵头发起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数所”),这是国内首家基于“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数据交易所。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仪式在沪举行并达成了部分首单交易。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设立,重点是聚焦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形成系列创新安排。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全新构建“数商”新业态,涵盖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交付等多领域,培育和规范新主体,构筑更加繁荣的流通交易生态。二是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率先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一系列制度规范,涵盖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三是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上线新一代智能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四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首次通过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五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以数据产品说明书的形式使数据可阅读,将抽象数据变为具象产品。
2021年12月1日,据公开信息显示,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数交”)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亿元。从股东构成看,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为深圳交易集团、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和深圳市福田新一代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目前分别为深圳国资委和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的全资企业。这意味着,深数交即为国有全资公司。深数交目前已经完成了数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的开发和《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标准的制定,并且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交易等领域先行先试,开展积极探索。深数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深圳数据交易平台将遵循分类分层的交易机制,对于高保密数据,将采用隐私计算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
2021年12月17日,西部数据交易中心授牌仪式在重庆举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批复《重庆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工作方案》中明确支持重庆探索建设西部数据交易中心。重庆市委、市政府将加快建设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写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西部数据交易中心获得国家支持。据官方发布消息,目前西部地区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约100亿元。到2030年,西部地区数据交易市场规模预计将达3000亿元,西部地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将迎来巨大机遇。
数字经济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202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经济比重达7.8%。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工业互联网平台接入设备总量已超过7000万台(套),重点领域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到53.7%和73.7%。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开启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重要一年,也是数字经济的战略意义被提升到新高度、数字经济步入高质量和健康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一年。
中央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部署
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做出部署,数字经济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在此推动下,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领跑地位持续彰显:数字产业化发展势头强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数字化应用加速落地,赋能传统产业焕发新活力;数字治理力度空前,数字生态日趋完善。
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独成篇,并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这一新经济指标,明确要求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由2020年的7.8%提升至10%。
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1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下称《规划》),对中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规划》提出,着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了培育先进安全的数字产业体系、构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体系、拓展互利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体系等3项任务,以数字经济引领现代产业建设,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各地发布数字经济“十四五规划”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地把数字经济作为“十四五”时期谋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四川、湖南等多地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和出台了“十四五”时期有关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目标、行动和措施等,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北京
“十四五”期间,北京将紧抓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窗口期,以“数字智能技术—数字智能经济—数字智能社会—数字智能城市”为主线逐渐建设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北京将以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新引擎,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到203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力、竞争力、辐射力全球领先,形成国际人才高地,切实支撑我国建设科技强国。
浙江
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地,具有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前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0%左右,高水平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建成“三区三中心”,成为展示“重要窗口”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山东
《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山东数字强省建设的目标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推进措施等作了整体设计。明确到2025年,山东数字强省建设实现重大突破,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成效大幅提升,整体工作始终处在全国“第一方阵”。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设定了新一轮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
作为数字经济规模多年居全国第一的广东提出,到2025年,将实现数字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超过10.7万亿元,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园区和企业;超过5万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100万家企业上云用云,新业态新模式日益繁荣。
湖南明确,到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进入全国前10强,突破2.5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保持15.8%以上;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5%,其中数字产业化总量突破7500亿元,产业数字化总量突破1.75万亿元。
四川力争到2022年,数字经济对GDP贡献率大幅提升,数字经济规模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0%。
海南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产业营业收入达到4000亿元。
从各地出台的有关数字经济规划中可以看出,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众多省份的共同行动。各地纷纷提出了抢先发展的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推动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的图景,力争在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上成为“领跑者”。
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1月1日,中国商务部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商务部表示,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中方将按照DEPA有关程序,和各成员开展后续工作。
据悉,《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DEPA包括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趋严
反垄断,既是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要举措,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对互联网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执法不断加强。2021年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系列执法,“二选一”、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词汇频现报端,反垄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反垄断处罚案例120余起,其中90余起与平台企业相关。
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存在的“二选一”行为作出了300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创下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美团也因同样原因被立案调查,此后被处以34亿余元罚款。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开43张反垄断“罚单”,目标针对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阿里、腾讯、京东、百度、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均未能幸免,涉案企业按顶格标准,分别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反垄断监管机构进一步升级。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国家反垄断局,设置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和竞争政策协调司三个司局。从三个新司局的机构的职责来看,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被单独列出。数字经济仍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
处于治理端口的《反垄断法》,也在修订进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规定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贯穿信息自决主线,赋予个人丰富的信息权利,极大约束与规范平台企业信息处理行为,有助于消弭平台与个人之间差距悬殊的地位;增加的“大数据杀熟”条款,进一步丰富了对歧视性定价问题的规制路径。
针对平台企业监管的配套规则也在加紧落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初步框架;《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中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给超级平台加上“紧箍咒”,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等或需行政同意。
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多管齐下,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得监管的“毛细血管”更为畅通,平台经济的强监管、科学监管时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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