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佣、代投、口头承诺,详解三类不规范保险服务与相应监管规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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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佣保单


所谓返佣保单即是指保险代理人通过牺牲自己佣金利益主动返还客户,以争取客户业务,完成自身业绩而形成的保单。此外,还有一种返佣保单是来自客户的主动索佣。但无论哪一种,都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所明令禁止的。


对于返佣保单的处理,我国因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具体规定不同,处理办法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香港地区的返佣保单处理较为严格,内地返佣保单的处理办法较为宽松。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会的规定,在投保过程的任何环节存在返佣的现象,该保单都将按作废处理。即是说,投保人将无法获得来自保险合同的任何保险保障,一旦发生风险事故,相应损失只能由自身承担。此外,香港对于违反返佣规定的代理人,1至3年内禁止开展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甚至面临终身取消资格的处罚。


相较之下,内地对返佣保单的处理办法较为宽松,发现返佣保单后并不会对其硬性作废,对于涉事代理人也多以警告、罚款形式的处罚。


但综合来说,返佣保单始终弊大于利。一方面,主动提出返佣的保险代理多是为充业绩,急于求成的业务人员,其业务能力与自我约束能力都不高,无法在行业内长期存活,这就极易出现“孤儿保单”的现象,不利于投保人相关权益的维护保障;另一方面,返佣保单情况下,代理人无利可图,在后续的保单服务(年检、续保、理赔)上也容易大打折扣,这对投保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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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投保单


我国保险代理人主要活跃于寿险领域,所涉客户群体包括许多上了年纪,不会操作各类电子设备的老年人。在这类客户群体的保险投保服务中,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代替实际投保人进行投保操作,同意相关免责条款,促成保险投保的情形。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一方面代理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代理投保人阅读并同意免责条款,这种双向代理行为有着明显的“自我交易”特点,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有着很大的风险。


投保人风险

一些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常常利用销售话术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对一些保险内容条款避重就轻或含糊其辞,诱导消费者投保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造成投保人损失。


保险人风险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务中,不乏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阅读并同意免责条款并进行投保,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否认代理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案例,这对保险人造成着很大的风险。


因此,保险人在委托保险代理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要求保险代理人固定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投保人在投保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亲自阅读并确认免责条款或其他重大条款。


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或者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向60岁及以上年龄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需进行“双录(录音录像)”。目前,全国多地区都已实行这一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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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保单


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作出“只要怎样怎样,保险公司就会全赔”的口头承诺,这种承诺未书于纸面,且明显并未考虑保险合同中相应的责任免除、赔偿方式与计算方法,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有权依据以此,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合同是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所作出的相关理赔承诺都是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双方口头承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投保活动基本都涉及书面保险合同签订,而当“口头承诺”与书面保险合同发生冲突时,一般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即是说,即便保险代理人在推销投保人投保时夸大其词,但投保人在真正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时,被明确告知相应保险条款内容,却仍旧签订与口头承诺不符的保险合同,则可视为双方对口头承诺的变更,一旦出现法务纠纷,法院裁判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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