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险VS工程保证保险VS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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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市场较为常见的几类工程险种,分别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工程质量风险、信用履约风险和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风险。


近年来,由于国家在政策上不断推进工程保险应用,各区域政府也纷纷发布政策落实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以及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应用,因此三类工程险种发展速度较快。为准确区别三类险种不同保障作用和保障特点,这里分别从概念定义、险种区别和发展历程三个维度对其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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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义


工程质量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目前,在工程保险市场与各大政策文件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保险”通常指的即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工程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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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区别


工程质量、责任、保证保险三类险种,既在保障作用部分存在交叉,又在险种属性、保险标的、应对风险等方面有着鲜明的区别不同。


保障作用交叉


以工程质量保险为例,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通常指“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但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则包括任何能够对工程质量形成保险保障作用的工程险种,各类工程职责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都符合这个判定标准。


属性、标的、风险应对


以工程职业责任保险VS工程保证保险为例:


从保险性质来看:前者为责任保险范畴;后者为保证保险范畴。两者在属性上有着鲜明的不同。


从保险标的来看:工程责任保险,其所承保的是相关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相关赔偿责任;而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担保形式的一种,其所承保的是被担保人的信用。


从风险角度来看:工程保证保险应对的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而工程责任保险应对的是代替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责任赔偿的风险。


从事后追偿机制角度: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代替投保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投保人进行追偿,而工程责任保险则不存在这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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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国内工程质量、责任、保证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为“政策推进+城市试点”,一方面逐步建立成熟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而后逐步扩大试点推广范围。


工程质量保险


2005年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落地。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率先进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城市试点工作,此次试点的“工程质量保险”由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三个险种一起组成。


直到2012年8月29日,上海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重心转移至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此后2016年,上海分别在6月与10月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


2017年开始,继上海试点IDI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深圳、北京等多个全国重点省市区域相继加入试点行列。IDI保险形成的新型工程质量保障制度也日益成为各地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创新工具。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上世纪末,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涉外雇主责任保险,维护我国劳动权益;1989年,陕西渭南地区保险公司率先试办了国内雇主责任保险;1990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保险。


当然,雇主责任保险属安全生产类责任保险,这里再以工程设计责任险为例:1999年,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以上三个城市实行设计保险,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各方开发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2000年8月1日,深圳率先试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此次试点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紧随深圳之后,上海与北京也开展了工程设计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不过两地并未将其作为强制保险试点。整体上,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自主投保积极性不高,国内市场推广速度相对缓慢。


但近年来,随着“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政策推进,以及各级政府不断压实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也再次提速,成为国内多个地区的创新试点险种。


工程保证保险


自2016年国家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各类保证金,并推动以保函形式取代缴纳各类现金保证金,传统保证金制度就已开始进入一个管理革新的全新发展阶段。


2014年浙江温州率先试点工程保证保险并取得显著成果,为各区域政府摸索出了一条创新保证金管理服务的新路径,工程保证保险快速成为各地革新保证金管理服务的新工具、新驱动,并逐步进入国家政策视野,获得来自中央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和持续推动。


1、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正式为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应用形成政策依据。
2、2019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3、202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4、2020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5、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6、2020年12月30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7、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8、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9、2021年1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依法依规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整治力度,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同时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有28个明确发文推动了工程保证保险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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