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新规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迎百亿市场发展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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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作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国家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工资保证金”制度不仅被广泛应用于各地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中,还在持续的政策、法规推动下不断优化完善,如探索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代替“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作用,强化农民工工资监管。


此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近年来国家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的首个专项管理规定文件。除了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明确规定与规范要求,《规定》还明确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引入工程保证保险,进一步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创新应用形成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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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应用发展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用与管理创新就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管理重点内容。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这不仅标志着“工资保证金”制度正式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层面,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应用形成更强力的法规依据,还有效推动着工资保证金创新替代形式的发展,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创新应用形成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开始国家就相继发布多项重要政策文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涉企保证金的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2019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2020年0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在上述文件基础上,《规定》则针对工资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代替工资保证金形成明确政策依据。


可以预见,在此次国家对于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专项文件规定推动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将再次迎来快速的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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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市场规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作为“工资保证金”的创新替代形式,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具有“费用成本低”、“手续流程少”、“办理速度快”、“不占银行授信”、“无需反担保”等优势特点。


能够发挥帮助企业减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重要作用。


适用于房屋住宅、铁路公路、民航水利等全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投保。


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115066个,建筑业从业人数4172.34万人;国建筑业企业(指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下同)签订合同总额443614.48亿元,新签合同额144134.03亿元。


按3%的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计算,2021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模超过万亿元,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费市场规模无疑也已接近200亿元。


结合此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法规层面对工资保证金的强制缴纳要求,以及此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创新应用的进一步政策推动,可以预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尤为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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