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各方披露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我们可以得到对于该险种更为全面的理解。
保险主体
根据保险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以及未发生工程违约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具体而言,这一前提对应着因基础合同失效而出现的免责情形↓↓↓
保险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缺陷责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证期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请。
保险责任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是质量缺陷。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
另一个关键概念是缺陷修复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担。
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而针对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工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因此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而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将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别化费率即为保费数额。
差别化费率是工程保证保险的专有特征,体现了保险的市场调节功能。具体到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对工程承包方实施差别化费率。
保险理赔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这意味着,在保险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一旦保险损失达到绝对免赔额度,被保险人即可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理赔↓↓↓
为保证理赔权益,被保险人还应注意控制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