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对承包方履约行为的信用保证,履约保证保险的开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负债。因此开具前保险公司会从工程资质、履约经历、项目管理及技术力量和工程设备等投入方面对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并从盈利预期、预期的改变情况等方面进行履约意愿评价。
具体而言,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由保险情形、保险理赔、保险金额这三个部分组成。
保险情形
项目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违约情形是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对象。履约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根据2017年10月起执行的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共有八种,除第六款为缺陷责任期违约情况外,其余七种皆属于工程建设期违约情况。具体包括:
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2)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
投保人因自身原因:4)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5)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以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保险理赔
在满足理赔前提和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包方)可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索赔↓↓↓
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第三方形式,其保险金额(索赔上限)与工程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一致,即不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10%,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内就投保人因保险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与现金保证金的保证金额相同,但与现金保证金相比,履约保证保险的费用远低于保证金,大大降低了建筑企业的建设成本,缓解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风险控制情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