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下猛药,市场监管总局三政策将于9月1日施行!

202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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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实施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二、《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管理处罚与移出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一、管理处罚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移出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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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公示内容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撤销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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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异常经营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其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依据《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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