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提速加力!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07月23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建立的制度,旨在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针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现象,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开启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程。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此次四部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也将在2017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发展。
一、法律支持
随着2019年9月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施行、2020年1月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202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案进入审议程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然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方面强调“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中央规定
从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部署“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在修订实施细则、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审查机制方面稳步发展。
展望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也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
三、地方实践
在法律支持、中央规定的保障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2019年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上海、安徽、山东、湖北、新疆等十余省(区、市)在2017年至2020年间陆续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黑龙江、浙江、广东等地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江苏、湖北等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网络举报系统,湖南还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约谈机制,新疆则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机制。
四、区域协同
打破地方行政壁垒、破除统一市场建设中的各种藩篱,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因此在公平市场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过程中,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也起到了催化作用。
202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实施方案》,明确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扩大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全面清理妨碍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21年6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京共同签署《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并率先在反垄断、知识产权、价格、食品安全等4个专项领域开展执法协作。
五、行业落地
围绕招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这也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相呼应。
事实上早在2016年,住建部便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中提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另外依据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办司局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之外,住建领域也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贡献力量。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招投标环节中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将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排斥工程保函的行为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我国还需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