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织密欠薪治理防护网
2021年07月16日
随着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逐渐成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抓手。
2021年以来,江西、云南等省已陆续发文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安徽、湖南、贵州等省也明确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横向梳理政策,各省虽在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方面有不同规定,但都围绕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进行了周密部署。
一、担保形式
针对担保形式,云南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函等方式提交。为确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取得实效,江西还进一步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见索即付形式: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提供的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单。
需要注意的是,江西暂不支持专业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这不同于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更有助于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的框架下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
二、担保金额
针对担保金额,云南明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这对应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有利于构建对等的双向担保机制。
综合考虑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因素,江西省则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这不同于此前面向各界征集意见的《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的2%下限,将以更高的担保金额强化工程款支付,进一步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
三、落实落地
为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地,在此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基础上,江西一方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另一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从建设程序和财务安排两方面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
云南则一方面要求自即日起,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需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存备查;在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且仍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也需向施工单位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强调“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并明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四、保障支付
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也构成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江西更是直接提出: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实施,江西还明确: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索赔工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怠于配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不仅意在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更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不难想象,为进一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有越来越多地区加入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行列,为欠薪治理织密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