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及监管重点:坚持鼓励创新,不断完善监管

202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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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数据显示,全行业总共146家保险公司经办互联网保险业务,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全年实现保费2980亿元,增长10%,占行业总保费6%以上,未来统计口径还将进一步优化。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不断演变,从简单的保险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到场景创新,结合各种消费场景糅合保险产品销售,再到互联网平台结合产品的业态,重构生态。

王磊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风险,不断地健全工作机制,目前在银保监会层面建立了一个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领导小组,由会内相关的各个部门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后续会就互联网保险的自营平台、售后出一些更加细致的规范,力图为业界和行业提供更加准确的指引。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这些年互联网产业与咱们国家的各个产业结合不断加深,中国已经站在了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同时,保险业依托互联网、金融科技、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保险行业的面貌,提高了保险普惠的水平,扩展了保险业的深度和广度,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互联网保险是数字化时代的一个新兴的事物,它是一种创新的业态,同时健全高效的监管也是这个市场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中国的保险业较早地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法人的监管,较早地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则,中国先通过试点后来推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首先介绍一下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2020年的数据,总共146家保险公司经办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全年实现保费2980亿元,增长10%,占行业总保费的6%点几。我们通过目前的研究,这个数据的口径还不太全,有些统计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在去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下,对它的统计优化也做了一些约定,相信今后的数字可能还会有较大的变化。

互联网保险这些年经过了几个模式发展的演变,最初它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保险产品网上销售的渠道,逐渐经历了场景的创新,结合着各种消费场景糅合进保险产品的销售。后来各个互联网平台结合产品的业态,再到现在重构了整个大的生态,应该说科技的快速发展提升了保险业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为保险业更好地触达客户,更好地服务客户,更好地改善消费者体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新兴的科技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保险业正在快速地迎来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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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监管部门对此也非常重视,试图通过不断的完善监管制度来遏制这些问题。

第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非法经营。很多互联网平台利用它的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它的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的销售流程,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他们并没有取得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一度整个行业混乱,很多互联网平台实际上也控股了或者参股了一些保险机构,但是这些互联网平台本身并没有获得保险销售许可,还是违反了持牌经营的原则。

另外,互联网产品定价风险比较突出。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销售速度非常快,覆盖面广。一旦保险产品的定价出现了偏差,比传统的方式能够更加快速地消耗公司的产品能力,为公司带来比较大的财务的隐患。

第三,销售误导风险。互联网保险营销形式多样,通过朋友圈、抖音,全民都在宣传,宣传的内容和宣传的人员都良莠不齐,存在着很多问题,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界限,包括片面或者夸大宣传。

第四,线上的销售比较重视,但是线下的服务现在还偏弱,还没有太跟得上,投诉的纠纷也比较多,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对保险投诉的理解,我们也在深入研究,应该说互联网保险有一个特点,非常碎片化,像退货运费险,一张保单几毛钱,带来互联网保险保单量特别大,互联网保险投诉的量非常多。但是由于它的保单量是巨大的,数以亿计,我们深入分析,它的投诉的比例在整个保险业的投诉比例中也不比平均值高,我们也要进一步辩证地来对待。

第五,信息安全。传统的保险业务都是在线下进行,保险公司内部的系统信息安全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在一些都放在了网上,客户的资金支付以及用户的信息都集中在互联网系统上,一旦系统被黑客攻击,可能会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在互联网保险监管方面,信息安全也是非常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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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不断地健全工作机制,目前在银保监会层面建立了一个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领导小组,由会内相关的各个部门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由分管的会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组长,重大的监管制度的出台、监管决策都是由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同时在具体的监管分工方面,是由银保监会以及各地的银保监局派支机构包括分局分别负责辖内直接监管的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派支机构分别负责辖内非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

目前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制度初步健全,构建了一个立体化的制度体系。首先,以《保险法》为依据,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核心,以一些配套的规范性的文件,比如《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办法》共同支撑,做成一个制度体系。目前我们关于这个制度体系还在不断建设完善,我们不断跟学界、业界开展研究,陆续也会就互联网保险的自营平台、售后出一些更加细致的规范,力图为业界和行业提供更加准确的指引。

在互联网保险监管上主要坚持几个重点原则:

1.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互联网保险的本质还是一种保险活动,保险活动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开展,参与销售的业务人员必须进行职业登记,不是谁都能做的。

2.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重点加强产品开发、信息披露、落地服务这方面的监管,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

3.坚持审慎监管。适应数字化、场景化以及智能化保险的发展趋势,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探索发展监管科技,完善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

4.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监管机构以规范发展为前提,支持各类的从业机构创新业务以及服务的模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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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保险的国际比较


这些年咱们国家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制度不断完善,方便了群众,提高了保障水平,但是总体上咱们国家从总体上看,咱们国家的互联网保险在发展基础上,在使用率上,在保险科技的投融资方面以及保险的对外输出方面以及监管方面,达到了世界的先进水平,处于领先的地位。

首先,互联网保险依赖于整个互联网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水平世界领先,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很好的发展的基础。从《世界互联网的发展报告2020年》来看,咱们国家互联网的发展水平在48个主要经济体中排名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9年全球市值最高的20个互联网公司里,中国占了10家,美国9家,中国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为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以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另外,全球金融科技的采纳率方面,中国金融科技的采纳率从2015年的29%提升到了2019年的87%,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居首位。2015年以来,全球保险业金融科技采纳率迅速提升,2019年达到48%,在金融行业中居第二位。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服务的使用率不断提高。2019年,在中国、美国、英国、南非、墨西哥等5个代表性经济体中,中国中小企业金融科技采纳率最高,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中国中小企业对保险服务的使用情况表现比较突出,62%的受访者曾经使用过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服务,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将近3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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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保险业影响较大的保险科技主要是有7个: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生物医学、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从投融资方面来看,保险科技投融资在中国非常活跃,2012—2020年,我国保险科技融资交易量占全球总量的7%,仅次于美国和英国,居世界前列。2020年我国保险科技融资金额和数量均居世界第三位,融资金额39.7亿元,占全球14.3%。

另外,我们出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的企业,2020年全球科技融资前10,咱们有一家,占第二,美国最多。

互联网保险先进科技对外输出,有两个典型的案例。一个是平安公司科技专利的申请量在国际所有的金融机构里排在前面,在人工智能、医疗科技等领域获得多个荣誉,很多头部企业,比如平安的一账通在欧洲也推出壹账通闪赔业务。众安与日本、东南亚、新加坡的保险机构合作,向他们输出众安两个核心的产品,一个是数字化的保险核心系统,一个是互联网公司的保险平台系统。应该说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先进科技对外输出,促进了全球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了咱们国家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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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有三种,一种是碎片化场景的销售;一种是保险产品创新。三是提供个人增值服务。碎片化销售方面主要是拓宽保险业产品的销售渠道,在整合信息、建立比较平台方面作用比较突出,增加了产品触达用户的频率。另外,对传统保险进行延伸,将传统保险优化成符合互联网特点的标准化产品,意外险、重疾险都有很多适合互联网产品出现。它还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实现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比如上门的医疗服务,附加的一些服务。

我们总结了一下不同领域在互联网保险有一些主要的商业模式。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P2P保险等11个领域。总体来看,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处于领先的地位,我们国家较早出台了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09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出台了明确指引。2011年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率先出台行业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20年我们结合新的市场情况,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应该说这个新的办法在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的基础上,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针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建立了适应互联网保险的规则体系。

对比国内外的情况,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主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将互联网保险和相关的行业行为纳入各自现有的监管框架中。无论是从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还是消费者保障,线上线下实行一致性监管。但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在跨地域、信息披露、信息安全方面的特性,使得各个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应对挑战。一部分国家对互联网保险采取比较宽松的模式,主要是互联网保险机构遵循一般性的监管条例,它就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不对它进行进一步特殊的监管。另外一部分国家就会采用比较严格的方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进一步单独的监管,对售卖的产品类型进行特别的规定,确保风险可控。咱们国家属于第二种。

我们分析不同的国家监管的体系略有不同,在美国相对宽松,日本和我们国家相对来说监管政府的作用会更加突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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