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深化招投标改革,5月10日起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不再进场交易
2021年05月19日
一、扩大招标人自主权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而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更注重维护投标人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招标人充分负责。 《意见》首先明确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利范围:招标人应当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以及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这依法放开了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和招标人评委数量限制(此前招标人仅可委派1名代表,今后可以委派不多于评标委员会1/3的评委),将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助力招标人选择符合项目实际的优秀队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从而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效率,最终获得优质的建设工程产品。 二、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针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但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由于其进场交易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且无相应监管办法查处违规行为,为节约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以及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意见》调整了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依据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意见》也相应规定:政府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也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发包。 这将节约公共资源交易总体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并赋予建设单位自行通过竞争择优发包的权利,为招标人选择优质队伍提供充分空间。 三、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的评标办法。这一评标办法难以摆脱运气因素,未在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也容易滋生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交易乱象。尤其在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中小型施工项目中,南京市还出现了投标单位过多、评标时间过长等问题。 为提高评标效率,《意见》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的情况简化了评审措施,要求评标委员会去除高价部分的20%和低价部分的10%后计算报价平均值,而后对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从而产生符合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这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减轻了评委负担、提高了评审质量,将提高合理低价法的评标质效。 另外结合江苏省住建厅《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明确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以及《意见》第七条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南京市也旨在于完善评标办法的同时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