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的,约谈并限制承接新的政府工程的监理业务!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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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这是南宁市在现行的《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基础上,结合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对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的最新部署。


南宁市还对《南宁市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进行了意见征求,旨在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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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诚信评价方法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现场履职行为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1、现场履职行为指标,满分50分。
  • 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四个部分。
  • 现场履职行为指标评价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实施
  • 市监理协会对监理企业低于指导成本价承揽的项目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督和评价的频率。公开招标的项目,低于标准费率50%中标的,应列入严管项目范围,加大评价频率
2、信用记录指标满分50分,使用评价表(详见附表)进行评价。


二、强化评价成果运用


1、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企业通过本办法评价得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占40%,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60%。
2、对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并限制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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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南住建函〔2021〕12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监理企业,各城建项目业主,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在现行的《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南建规〔2017〕9号)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重新起草形成了《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房建质安科,电子版(word文档及加盖公章PDF版)请发送至邮箱:zlaqk5521549@163.com。联系人及电话:钱瑶虹,5521533。

附件:

1.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编制说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公开征求意见平台:

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70e84960db39402f9a028412277196ed.html


南住建函〔2021〕1297号附件1



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即在评价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监理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后,计算出监理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各县(区)住建部门和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现场履职行为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现场履职行为指标,满分50分。

现场履职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表现,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四个部分。

现场履职行为指标评价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实施,具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监理企业在我市的在建监理项目对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市监理协会对监理企业低于指导成本价承揽的项目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督和评价的频率。公开招标的项目,低于标准费率50%中标的,应列入严管项目范围,加大评价频率

(二)信用记录指标满分50分,使用评价表(详见附表)进行评价。

信用记录指标是指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计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的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七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现场履职行为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八条 首次进入或新成立的,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的初始诚信评价得分,按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所有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九条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信息的采集: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采集。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采集:

监理企业的产值、纳税情况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采集、认定。

监理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行业协会等各类奖项及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投入信息,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监理企业行业自律信息由负责监管项目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认定。

其余良好行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通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集并认定。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录入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诚信行为管理系统并实时动态更新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监理企业和个人对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诚信综合评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履职行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实施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异议,并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评价表上有异议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无错误的,维持原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时,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企业通过本办法评价得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占40%,自治区级诚信综合评价分占60%。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异化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对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并限制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各县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南建规〔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企业信用记录指标(满分50分,超过50分的按50分计算)

一、良好行为记录

(一)企业产值(企业加入南宁市统计库,对南宁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1.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10000万元(含)以上的,加5分;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加3分;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加1分。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值快速增长的予以加分。年增加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分;增加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加2分。企业首次加入南宁市统计库的,入库当年前三个月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分;500万元(含)至1000万的,加2分;500万以下的加1分。次年起,按前述年度增加产值情况加分。

3.积极开拓外地市场,鼓励本地监理企业走出去,本地监理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以外承接工程项目,且形成我市产值的,予以加分。每半年统计,上半年区外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加2分;全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加3分。

(二)企业纳税情况

1.企业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总额在监理企业中的排名情况计分。排名第1~10名的加5分;排名第11~25名的加3分;排名第26~50名的加2分;排名第51~100名的加1分。

2.持续纳税能力较强,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总额在监理企业中排名前50以内,且年增加税收150万元(含)以上的,加3分;增加100万元(含)至150万元的,加2分;增加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加1分。

3.企业投资建设或主动加入建筑产业服务园区、投资建设建筑主题楼宇等,引进下游产业链配套企业落户,引进企业年缴税(增值税与所得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一家加5分。

(三)监理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的项目奖项和观摩工程加分(满分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1.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每个加6分;

2.获得全国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中施协评审)、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的,每个加4分;

3.获得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的,每个加3分;获得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装饰工程优质奖、广西钢结构金奖的,每个加2分;

4.获得南宁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邕城杯”的,每个加1分;

5.监理的项目被定为示范观摩项目,并且监理企业作为承办或协办等参与单位的,给予相应加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3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2分;被县、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1分。

(四)监理企业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奖项加分:

1.获评为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年度示范项目监理部”的,加2分。

2.获评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先进监理企业的加4分;获评为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先进监理企业的加3分;获评为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先进监理单位的加2分;获评为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年度诚信企业的加1分。

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应急抢险、灾害救援、乡村振兴、重大活动保障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五)人才队伍建设(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驻邕机构新引进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且连续在邕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1.企业新引进“985、211”大学全日制毕业人员的,每人次加1分。

2.企业从区外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技术带头人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才的,每人次加2分;引进人才在邕购房的,每人加3分。

3.企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次加3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标准。

(六)科研投入。积极开展研发活动,企业驻邕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并设立企业自主研发平台的,加5分;达到2%以上的,加3分;达到1%以上的,加2分。

(七)行业自律。企业发现进场材料不合格品率达到5%以上或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积极报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一)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2分;监理企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每次再扣5分,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次再扣10分。

(二)监理企业受到通报批评扣分:

1.未按要求参加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约谈会等会议,受到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被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的,每次扣1分。

3.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录入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中,因招标投标、资质及市场行为不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5.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中,因违反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6.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拒不配合或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扣3分。

7.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质量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报告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8.因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监理的项目在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9.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监理的项目在执法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每次扣2分。

10.监理的项目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存在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11.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监理人员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1分。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5分。

12.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监理企业未履行跟踪督促责任的,每次扣1分;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

13.被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巡查发现企业存在应发现的安全隐患而未发现,也未纳入处置的,每个项目扣1分。

14.所有项目监理人员应录入自治区住建厅的监管平台和诚信库,发现项目监理人员未录入的,给予通报批评,每人次扣1分;南宁市区域内监理从业人员不允许同时跨省兼任项目,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近两年内有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记录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上近两年内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上近一年内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的,扣5分。

三、相关解释

(一)信用评价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起开始计算,除另有说明外,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参与实时评价;信用记录的有效期以企业得到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为起点推算的时间,有效期届满的信用记录不再参与评价。

(二)市外监理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2年内,母公司可取得其子公司的产值分;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1年内,子公司可取得其母公司所获得的奖项得分。

(三)项目的获奖良好行为记录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同一事项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

(四)先进单位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协会颁发文件或牌匾为依据。

(五)通报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通报文件为依据。

(六)示范观摩项目以主办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文件为准。

(七)行政处罚以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不含简易行政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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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住建函〔2021〕1297号附件2


《南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编制说明


为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在现行的《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南建规〔2017〕9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起草形成了《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必要性

近年来,南宁市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南宁建筑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诚信制度发展还够不完善,监理企业履职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快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特制定《南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监理企业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信守法,确保南宁市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

三、编制内容

(一)《办法》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一~五条)规定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诚信综合评价应遵循的总则,以及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

(二)《办法》第二部分(第二章 第六~八条)规定了监理企业诚信综合的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现场履职行为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其中现场履职行为指标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相应指标执行。

(三)《办法》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的方式、渠道,以及当企业和个人对指标信息或评价行为结果有异议时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办法》第四部分(第四章 第十四~十九条)规定了评价成果的运用,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动态核查进行考核及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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