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信惩戒到失信约束!住建领域失信约束机制如何完善?
2021年01月15日
失信约束机制是包括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环节在内的系统机制。为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失信认定、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部署。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围绕失信惩戒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但失信约束制度建设工作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着失信行为界定不准确、失信惩戒措施滥用、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围绕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反馈的逻辑顺序,《意见》也为住建领域失信约束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原则、思路等方面的建议.
一、失信行为认定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场优良行为信息和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其中,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即信用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失信行为信息,对于其科学界定是做好失信约束的基础。
2018年10月,住建部曾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城市建设、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101种行为中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但终未落地。因此当前,对于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规定仍散布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文件中。
《意见》以依法依规为前提,明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因此,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也拟规定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当然,考虑到《意见》的出发点是公共信用信息,住建领域在记录失信信息时还可以结合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依据发改委《关于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函》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融合。
二、失信名单认定
失信名单认定是承接失信行为认定、引出失信联合惩戒的中间环节。当前,住建领域主要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主体加强监管。
《意见》结合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要求,明确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设列领域、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这也启发住建领域强化失信名单管理,不得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便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充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的细分领域黑名单制度,如《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也需依法依规运用列入“黑名单”这一信用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当前住建领域主要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行政限制和市场限制。
针对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意见》强调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惩戒主体需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亦不得强制要求市场惩戒。
四、信用修复
与失信惩戒相对应,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当前,住建领域的信用修复统一机制尚未建立,总体上仍是强调信用惩戒多、修复少。
针对实践中的“信用修复难”问题,《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区分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明确修复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为失信主体提供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
因此,住建领域应在失信约束制度设计中为失信人提供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并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企业主动修复信用的积极性,督促企业及时对失信记录进行信用修复。
不难发现,《意见》将“严格依法依规”这一要求贯穿于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集中体现。这也要求各行各业和各地政府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和惩戒等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约束工作,帮助更多市场主体知信、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