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草案出台,安责险或成法定保险

2020年12月04日

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保险主要有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下简称“安责险”)四大险种。当前,工伤保险是唯一的法定保险,而随着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安责险或将在建筑施工领域强制投保,成为新的法定保险


在2006年以来北京、重庆、湖北、河南等地的安责险试点经验基础上,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最新修正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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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责险优势显著


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来看,不同于工伤保险仅保本企业员工、雇主责任保险仅保雇员、意外伤害保险仅保施工场所内人员,安责险的保障对象包括雇员和第三人(即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人员),最为广泛


保险标的来看,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险人的人身,仅针对被保险人因工伤事故、职业疾病、意外而受到的伤害;安责险则涵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第三人财产损失,还包括施救费用项目,最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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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看,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都“重补偿,轻预防”,意外伤害保险、安责险则都强调“补偿与预防并重”。尽管安责险的起步晚于意外伤害保险,但安责险在事故预防方面发展更快:应急管理部批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已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需遵照规范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义务。


另外从保险赔偿来看,安责险实行“无过错归责”,即不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因单位无过错而免责,也不因员工有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因此综合而言,安责险放大了其他安全生产保险的功能,是“以一抵多”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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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推行安责险意义重大


作为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安责险的政策导向性较强。2006年9月始起步后,安责险作为自愿投保型的商业险种,率先在工矿业大省或高危行业聚集的省份按照试点。但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认识不足、保险公司对其开发和宣传力度欠缺,安责险的参保率微乎其微,较低的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保险费率厘定和风险分散,遏制了险种进一步开发拓展和宣传推广。


近年来,随着2011年海南省率先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转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北京和上海等地先后提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覆盖的工作目标,强制推行安责险的趋势已经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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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推行安责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领域的特长和优势,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预防水平,自觉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妥善解决抢险救灾、受害赔偿和事故场所污染清理等问题;更有利于转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推进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


国外高危行业分散风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将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责险,是把安全生产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事故预防和损害赔偿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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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制度展望


将安责险界定为强制保险是必要之举,但在高危行业乃至全行业强制推行安责险也存在一定的落地挑战。为此,除了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安责险的法律地位外,还需建立顶层制度设计,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做好政府强制推动、财税政策引导、保险市场运作的系统安排。


围绕政府强制推动,地方政府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责险强制推进制度体系,厘清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界限,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划归、政策衔接、扶持政策、保障措施,彻底改变安责险“推而不广”的尴尬局面。当然,地方政府亦可效仿意外伤害保险,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作为开工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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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财税政策引导,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安责险的前期发展和后期推广,如对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产品实行财政补贴、返还或税收优惠,亦或对投保安责险的企业采取退税、低息贷款等措施。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将安责险保险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将其列入工程造价成本,最终由建设单位承担。


围绕保险市场运,一方面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费率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挂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础保险费率,不过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亦应帮助企业调整“经济负担”认知、理解安责险的综合效益。另一方面保险行业有必要尽快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如海南省于今年组织的建施安责险共保体,以及农业保险领域中央财政支持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都是值得借鉴的做法。


《安全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表述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期待“立法强制、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早日成为现实,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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