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人员都要挣“信用分”!新疆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2020年11月03日

信用评价是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履行相应经济契约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所进行的综合评价。作为信用信息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的前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体系化建设也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决条件。


从2005年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到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今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但实践中存在的评价标准混乱、设置信用壁垒等不规范评价行为,也要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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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角度而言,信用评价体系由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构成,也离不开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与监督等配套安排。下文将以新疆新政为例,分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现状和不足。



一、信用评价对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为对象。以新疆为例,其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项目建设活动以及承担中介服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



从企业角度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检测企业都在考核范围内,此外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生产、招标代理等企业亦可囊括其中。


从人员角度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都在考核范围内,此外亦可涵盖造价从业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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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评价指标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遵循这一思路,新疆将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而后分对象制定了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标准。



针对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指标皆包括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企业业绩、合同履约情况、纳税情况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获奖(表彰)信息、科技创新、编制标准(定额)、社会公益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受到行政制裁或法律制裁的特定市场行为也将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建设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则进一步简化为基本信息申报、合同履约情况两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还被纳入企业维度综合考量。


针对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评价指标皆由基本信息申报、业绩构成基本信用信息,由获奖(表彰)信息、科技创新与课题研究、创新、编制标准(定额)、社会公益信息构成优良信用信息,以及市场行为对应着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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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评价指标看,整体而言信用评价内容区分度欠缺,且静态指标远远多于动态指标,这与新疆采取的年度评价方式有关,却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三、信用评价标准


新疆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70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依据信用得分,评价标准还将企业信用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从企业评价标准看,基本信用信息中除险种投保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外,其他子目几乎相同;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则结合企业市场行为进行了调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还将直接评为C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将勘察、设计企业投保勘察设计险以及施工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作为基本信用信息的加分项,这体现了新疆对于工程保险的鼓励。



从人员评价标准看,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皆结合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调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也将直接评为C级。


但对不同企业及人员采用固定权重进行定量打分,也存在定性权重较低、行业评价指标无差异等问题,整体而言信用评价指标较为单一


四、相关配套安排


信息采集看,新疆要求基本信用信息实行“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放眼全国,各地也多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评价主体,较少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纳入信用评价主体,整体而言信用评价主体不够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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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记录看,新疆对企业信用信息经区县、地市、自治区三级分别采集,在核实确认后将由专人统一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模块。整体而言,信用信息采集与记录的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高,成都、江西等地开展的信用信息自动采集和记录则能够大大提高信用评价效率。


信用监管看,新疆一方面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区县、地市、自治区三级负责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开展包括标准制定、数据共享、管理联动等工作;另一方面也鼓励行业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作为政府主导信用评价的有益补充。此外,亦可充分发挥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构建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


这也启示其他地区:首先应将建筑市场各主体完全纳入评价体系;其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最后也应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协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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